鑑定報告
車輛瑕疵鑑定報告書
一、 申請人:林x珍 君
二、 申訴對造人(車商):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三、 車輛型式:VIOS
(一)申請人口述
我的車子於94年9月30日凌晨三點半至三點四十分發生引擎室蓋內自燃現象,經目擊者看到是由我的車子先起火燃燒,並緊接有其他人隨及救火的動作,亦看見我的車已全車起火,並隨後波及兩旁停用之民客車,在桃園縣消防局火災鑑識小組,初步勘驗已排除有人為縱火之嫌疑,並和多位目擊人員討論車子為何引擎室內無故在靜止中起火燃燒,由於該廠商派員鑑定,自堅稱車子品質無問題,又質疑目擊者之證詞和不認同消防火災之鑑識初步報告,亦提不出任何具體結果和廠商的調查結果,廠商不認為是公司有過失,不願有賠償動作,訴請 貴協會協助調查該火燒車事件。
鑑定結論
本案經本會車輛瑕疵鑑定委員會,開會鑑定結果如下:
以A車與B車之線路查驗做比較,起火點是由A車為起火,引發B車燒燬。
總結論
該車(A車)主電線短路(塔鐵)引起線束膠布燃燒由左再向右燃燒汽油管,發生火燒車,火苗由左右分開再由B車右方延燒,所以B車燒燬(右重、左輕),該車為(零配件)瑕疵,車商應負責賠償責任。
◎為何停放五天才起火燃燒,本會有案例,停於停車場一個月乃
發生火災(消防隊鑑定非外來因素,已排除人為緃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