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
性,為慎重計其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
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
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
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一、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內容:
買受人:
姓名、名稱:
電話:
住居所:
出賣人:
姓名、名稱:
電話:
營業所:
說明:買受人應為牌照申請名義人,如非同一人,買受人在簽約時應先告知
出賣人,俾雙方當事人就相關事宜另做特別約定,或逕以牌照名義人
之代理人身份購買。
二.標的物:
內容:
車型: ,排氣量: ,
式樣: ,數量: ,
車身顏色: ,產地: ,
出廠年份: ,配備內容 。
說明:1、標的物應符合廣告等契約之附件及當事人之間的合約。
2、標的物不包括特別訂作及尚未量產上市之車輛。
3、內裝顏色得由契約當事人約定。出廠年份指標的物車輛實際
出廠之年份。
三.價金之給付:
內容:
1、總價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付款方式:
(一)頭期款:
付款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現 金: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票 據: 年 月 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 號:
(二)交車款:
付款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現 金: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票 據: 年 月 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 號:
(三)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交車款以外者):
分期金額:
分期數:
利率及其種類:
每期應付之日期:
每期本金、利息詳如分期攤還表
3、價金範圍:本契約所載價金除另有約定外,包括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
貨物稅、交車前之運費、運送保險費及其他應由出賣人負擔之
稅費;但不包括申請牌照之手續費、車輛保險費、監理規費、
使用牌照稅、燃料稅等應由買受人負擔之稅費。
說明: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1、頭期款為必須記載事項。
2、交車款為必須記載事項。
3、分期付款為必須記載事項,必須由雙方約定,例示詳如分期攤還表。
4、付款日不以交車日為限,得為交車前、交車當日或其後,由雙方當事
人自行約定。
四.尚未進口之車輛其匯率與關稅等之變動:
內容:本契約訂立之後,成本縱有調高或降低,概依本契約所定之價格為準。
但匯率、關稅、商港建設費等稅費於結關完納之日有調高或降低者,
一律以實際結關日之匯率、稅率為準計算價格,其因可歸責於出賣人
之事由應結關而未辦理結關手續,致蒙受較高稅律或較高匯率之不利
益者,其提高部份由出賣人負擔。
說明:1.特別訂作之車輛不適用本契約。
2.國內製造或已進口之車輛,一律不受匯率、關稅調整等因素的影響。
3.尚未進口之車輛,適用本條款之情形。
五.交車日期:
內容: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六.保固里程或保固期間:
內容:出賣人除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買受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應自交
車之日起個月, 或行駛 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本身之
瑕疵零件負更新或修復之責任,但損害係因買受人未依使用說明書( 使
用手冊) 使用車輛,或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或維修
所致者,出賣人不負保固責任。車輛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
於買受人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亦同。
說明:1.交車後保固之期限、行駛公里數或保固範圍訴諸市場競爭,由廠商
與消費者自行約定。
2.中古車買賣定型契約亦適用之。中古車出賣人仍應依照民法及其他
法令規定負瑕疵 擔 保責任。
七.召回檢修或回收:
內容: 買賣標的物經召回檢修或回收時,出賣人應於知悉後五個中央政府工
作日內公告周知, 並於知悉後七個中央政府工作個別通知買受人,但
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其召回檢修 者,並應同時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
點。前項召回檢修之情形,出賣人應負免費檢修之義務。
說明:1.『中央政府工作日』係指中央政府實際上班天數。
2.原製造廠商包括國內外製造商;下令召回檢修或回收之中央主管機
關為交通部。
3.依第一項情形回收買賣標的物者,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依民法之有
關規定定之。
八.品質擔保:
內容: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
關法令之規定標 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
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 請求返還己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如 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說明:有關汽車之環保標準,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頒交通工具空氣污物排
放標準之規定辦理。排放標準施行日期以後出廠之國產車及裝船之進口
車須 達該標準。
九.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
內容: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 ___________)
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出賣人除
應負擔鑑定費用外,並應依買受人之請求更換同型新車予買受人:或解除契
約‚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1.交車後____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未修復者。
2.交車後____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3.交車後____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未修
復者。
4.交車後____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5.交車後____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
未修復者。
6.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 2次 而
未修復者。
說明:1.日數與次數部份應由廠商與消費者自行約定,以提供自由市場之競爭。
2.此等情形有可能由出賣人輕易修復,宜給予出賣人修復之機會。
3.本條不排除出賣人依本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應負之其他責任。
4.經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鑑定費用應
由出賣人負擔,若無本條所列瑕疵者,其鑑定費用應由買受 人負擔‚專業機構未
經當事人約定載明者,買受人得向任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專業機構委 託鑑
定。
十.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之交付及其應記載之內容:
內容:出賣人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
用說明書(使用手冊), 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為本
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2.保證內容。
3.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4.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5.若有代理商或經銷商,其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6.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2.正確使用方法。
3.操作程序。
4.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
5.簡易故障處理。
6.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
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 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
,供消費者閱覽。
說明:1.保證書應包含事項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2.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應完整、簡明易懂,避免使用誤導消費者
之文字或圖 樣。
3.所謂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不以原廠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限。中古車
買賣定型化契約 中應記載本事項,中古車買賣業者仍應提供買受人保
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違反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條而約定期限加速屆至約款及解約扣價約款。
不得以契約約定價金加速條款違反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三百九十條之規定。亦即除買受
人有連續兩期給付遲延,遲延價額已達全部價金 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
金; 而約定解約扣價,其扣留之數額亦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
之賠償。
說明:分期付款之消費者多為經濟上之弱者,若有遲延給付情事即適用期限加速約
款及解約扣價約款,消費者將蒙受巨大之不利益,是以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及第三百九十條將期限加速屆至約款之條件加以限制,並就解約扣價之數額
設定上限,此為強制規定,不得以 約定排除。
二.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除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
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
說明:1.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契約,經解除者,應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民法定
有明文,而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限度,因此不得約定汽車買受人違背契
約時,出賣人一方得解除契約,沒收全部價金,蓋該全部價金可能超過出
賣人實際之損害額,有違民法填補損害之原則。
2.違約金之性質有多種,然以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為常態,鑑於
估計損害賠償額之困難並避免出賣人請求過高之損害賠償金,特於『汽車
買賣定型化契約範 本』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
買賣標的物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以資限
制,但為顧及實情,於該項但書約定『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
標的物現金交易總額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以為衡平。
三.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提前消償,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
說明:買受人提前清償係拋棄其分期付款之利益,出賣人不得拒絕;又分期付款攤還
表所示金額,一般已涵蓋利息、部分買受人倒帳等風險成本,因此買受人提前
清償,出賣人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負之責任。
說明:1.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應分負無過
失責任及推定過失責任。
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
償責任,不得預先限制或拋棄,以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之意旨。
3.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係包括契約當事人以及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五.不得約定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
說明:年息百分之二十係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為避免高利剝削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
約排除之。
六.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
說明:汽車買賣雖多非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為之,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
郵購買賣、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得於七日內任意解約請求還款,但基於汽車買
賣之特質,價金數額巨大,難以當場檢驗發現瑕疵,且關係買受人及其家屬
或賓客之人身安全,若發現瑕疵,有正當理由,應許解約退車、換車或修補
,以維護消費者權利,故應禁止『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
七.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說明:因車輛結構複雜,且消費者欠缺專業知識,未必能於交車時發現瑕疵,故應
課出賣人於交車後合理期間內,仍負民法等法律規定之瑕疵擔保責任,俾消
費者於該合理期間內發限瑕疵者,仍得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說明: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係為貫徹立法政策之規定,契約約款有違反之者,
應淪於無效。
又法律行為係趁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
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
或減輕其給付,民法七十四條訂有明文,為貫徹本條之意旨,達到保護消費
者權益之目的,自應禁止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約定。
九?不得約定買受人僅得向出買人指定之特定保險人投保保險。不得約定禁止或限
制買受人自由投保之權利。
十?不得約定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十一?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賣標的物之規格或零件等,而買受人不得異議。
範例:假設年利率=16% 貸款月數:24
|
期數
|
月繳本息A
|
利息B
|
償還本金C
|
未償還本金D
|
|
0
|
|
|
|
500,000
|
|
1
|
24,482
|
6,667
|
17,815
|
482,185
|
|
2
|
24,482
|
6,429
|
18,052
|
464,133
|
|
3
|
24,482
|
6,188
|
18,293
|
445,840
|
|
4
|
24,482
|
5,945
|
18,537
|
427,303
|
|
5
|
24,482
|
5,697
|
18,784
|
408,518
|
|
6
|
24,482
|
5,447
|
19,035
|
389,484
|
|
7
|
24,482
|
5,193
|
19,288
|
370,195
|
|
8
|
24,482
|
4,936
|
19,546
|
350,650
|
|
9
|
24,482
|
4,675
|
19,806
|
330,843
|
|
10
|
24,482
|
4,411
|
20,070
|
310,773
|
|
11
|
24,482
|
4,114
|
20,338
|
290,453
|
|
12
|
24,482
|
3,872
|
20,609
|
269,824
|
|
13
|
24,482
|
3,598
|
20,884
|
248,942
|
|
14
|
24,482
|
3,319
|
21,162
|
227,780
|
|
15
|
24,482
|
3,037
|
21,444
|
206,335
|
|
16
|
24,482
|
2,751
|
21,730
|
184,605
|
|
17
|
24,482
|
2,461
|
22,020
|
162,585
|
|
18
|
24,482
|
2,168
|
22,314
|
140,272
|
|
19
|
24,482
|
1,870
|
22,611
|
117,600
|
|
20
|
24,482
|
1,569
|
22,913
|
94,747
|
|
21
|
24,482
|
1,263
|
23,218
|
71,529
|
|
22
|
24,482
|
954
|
23,528
|
48,001
|
|
23
|
24,482
|
640
|
23,842
|
24,159
|
|
24
|
24,482
|
322
|
24,159
|
0
|
|
實際繳款總額
|
587,568
|
|
與現金交易之差額
|
87,568
|
(註):期(月)繳金額=貸款本金 X{(年利率÷12)/〔1-(1/+年利率÷12) n 〕}
n=貸款月數
(利息(B)=上一期未償還本金(D) X 年利率÷12
償還本金(C)=A─B
未償還本金(D)=上一期未償還本金─本期償還本金
|